關于廣東污染企業違法行為和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簡介十條
一、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二、未報批環評,未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分別量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2.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三、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四、超標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等。
六、違法設置排污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七條:責令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按規定對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九、建設項目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違反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等。